王敏遠稱須保障司法機關獨立斷案決定權
  公安破案要經得起庭審檢驗
  法制晚報訊(記者汪紅實習生李瑩瑩)日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環球法律評論》編輯部聯合主辦了“法治與改革”學術研討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敏遠表示,新一輪司法改革最關鍵的就是要讓司法機關真正獨立,特別是應明確司法機關在公檢法三者之間的地位和作用,加強其獨立斷案的決定權。
  王敏遠說,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公檢法三機關關係應屬平起平坐的關係,但在實踐中,刑事案件往往在偵查環節就已決定了最終結果,之後的訴訟程序只是對偵查的肯定。
  應該明確司法機關在這三者之間的地位和作用,強調審判程序對刑事案件的決定性作用,保障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最終決定權。可以從不同方面變革三機關的關係。
  從訴訟職能層面,相應調整三機關的地位和作用,以加強司法機關獨立斷案的決定權及權威性。還可以在公安機關的工作機制層面作出調整,如改變在法院還未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時,公安機關破案後就先對破案的偵查人員授獎的做法。
  應該在法院對案件作出決定性判決後,公安機關再對破案的人員進行獎勵。這一機制的改革,對於司法改革的意義重大。不僅可以使法院在審判中不再承受因公安機關之前的破案獎勵而帶來的壓力,而且,可以使公安機關破獲的刑事案件真正可以經受法庭審判的檢驗。
  調整三機關的關係,還需相應的法治環境,國家要重視有助於司法獨立的制度建設。
  比如,今年3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要求今後涉法涉訴的信訪改變以往的由行政推動司法機關來處理的方式,而由司法機關按司法程序辦理。這樣有助於司法機關在國家社會政治事務管理領域發揮更具獨立性、權威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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