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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論
  未決犯游街示眾公然違法是毋庸置疑的。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誰給了華容縣將未決犯游街示眾的權力?相關領導理應被究責。
  以“依法治國”為主要議題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正在進行之中,輿論普遍期待這次全會將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關鍵節點。 然而,在一些基層治理實踐中,被人為異化的法治並不鮮見。昨日有數張視覺衝擊力頗強的未決犯游街示眾照片在微博熱傳。事後媒體證實該“公捕公判大會”的發生地就在位於湘北的華容縣。據報道,10月17日舉行的這次“公捕公判大會”,有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公開拘留或公開逮捕,另有8名被告被公開宣判。縣四大家分管領導和公、檢、法、司“四長”出席會議,5000多人觀看了公判活動。
  這樣的未決犯游街示眾並非華容縣的“專利”,也非今年的新鮮事。以法治的視角觀察,未決犯游街示眾公然違法是毋庸置疑的。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誰給了華容縣將未決犯游街示眾的權力?16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還被稱為“嫌疑人”,正是因為他們還沒有經過法院的依法審判,因此還不能將他們當作有罪的人來看待。基於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尊重,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偵查部門在執行逮捕或刑拘時,開始給嫌犯戴上頭套。這一執行細節的作用正在於避免犯罪嫌疑人因為圍觀者過分註視,而感受到人格侮辱。
  在法律性質上,刑拘和逮捕也非懲罰手段,而通常是偵查部門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採取的強制措施。被刑拘或被逮捕的嫌疑人,事後被判無罪甚至未被公訴的,並不鮮見。就算這些嫌犯事後被判有罪,他們仍合法享有人格權。
  將未決犯游街示眾不僅無法可依,還曾在過去的二十多年裡被最高司法機關三令五申地禁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就“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但多年來,示眾式的“公捕公判大會”時見報端,相關領導卻罕見被究責。這就是法治建設進入“深水區”後一個無法迴避的坎——“以法治民”易,“依法治官難”!“堅決糾正”,誰來糾正?“追究責任”,誰來追究?這些問題不解決,司法權威和法律信仰就難以在普通百姓心中生根發芽。
  華容“公捕公判大會”也蘊含著對當前法治生態的微妙隱喻。拘留、逮捕、宣判應由不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亂燉”在一個大會上進行,既不嚴肅,也不合法。憲法所確立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這樣的“大會”上完全失去了司法應有的儀式感。
  觀察一個國家的法治程度如何,只要看看這個國家中被告人的境遇和法官受尊敬的程度就可以了。從華容縣習以為常的“公捕公判大會”來看,法治中國還有待更強有力的“全面推進”措施來保障。  (原標題:華容“公捕公判”違背依法治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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