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2月22日訊 記者席鋒宇 新的航道法草案對非法採砂行為作出更加全面嚴格的規定。
  原草案對非法採砂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一些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規定由負責河道採砂管理的部門或者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兩個部門行使處罰權,實踐中容易造成職責不清。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實踐中一些地方非法採砂問題突出、屢禁不止,不但破壞航道,造成水上交通事故頻發,還危及堤防,影響河道防洪安全,建議加大處罰力度。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補充修改:一是,進一步明確禁止非法採砂行為,規定:“在河道內採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禁止在河道內依法劃定的砂石禁採區採砂、無證採砂、未按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採砂等非法採砂行為。”
  二是,增加規定相應法律責任:“在河道內依法劃定的砂石禁採區採砂、無證採砂、未按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採砂等非法採砂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是,針對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採砂,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行為明確由一個部門實施處罰,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採砂,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沒收非法採砂船舶,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建立完善河道採砂長效管理機制的基礎上,採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非法採砂行為。  (原標題:加大非法採砂行為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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